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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运事故赔偿要点和公路运送货物流程

日期:2023-02-02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汽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迫偿,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1)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项的规定赔偿,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末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2)货运事故发生后处理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末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达交付的货物,为迟延交付,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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