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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形式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别

日期:2023-02-17

  根据托运人托运货物的数量,体积,形状等条件,结合铁路的车辆和设备等情况,铁路货物运输的形式可分为三种: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整车运输系指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或一辆以上的货车装运时,零担运输是指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不够整车运输条件时按零担托运的货物还需具备另两个条件:一是单件货物的体积较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单件货物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二是每批货物的件数不得超过300件,集装箱运输是指不会损坏箱体,能装入箱内的货物,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货都可按集装箱运输办理。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care)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二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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