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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程序对进出口货物估价方法

日期:2022-12-02

  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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