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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提前报关与集中申报要求及出口管制商品

日期:2022-12-02

  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出口管制的商品。

  1.对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的出口。

  2.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必需品。

  3.为了缓和与进口国在贸易上的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控制出口的商品,如发展中国家根据纺织品“自限协定”自行控制出口的商品.。

  4.为了有计划安排生产和统一对外而实行出口许可证制的商品。

  5.为了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国或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

  6.对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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