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行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种类和保税货物通关程序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合同备案-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核销结案。
1合同登记备案。
是指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约的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是向海关办理的个手续,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它是保税业务的开始,也是经营者与海关建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关系的起点。
2进口货物。
是指已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是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