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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走私和违章行为及海运保函法律问题

日期:2022-12-16

  海关对走私,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长作出,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

  对于无法扣留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对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主效前,海关不能予以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对已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所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规的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减免税待遇,暂时取消报关权和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的处分。

  保函是海运制度中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它随着海运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较初的依民法“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理论而认定保函无效,直到1978年《汉堡规则》正式确认善意保函的有效的发展过程,分析明确海运保函的理论问题是研究保函问题的关键。

  海运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第三人签定的由托运人或第三人附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海运保函是为了协调航运和贸易的冲突而产生的,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贸易的迅捷,加快资金和货物的流转,但另一方面,托运人有可能利用保函而进行欺诈,因此保函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海运保函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我们应不断完善海运保函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明确规制,从而较大限度发挥其有利的一面,避免其有害的一面,法律的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应致力于从法律的角度对保函进行规制以实现收货人,承运人,托运人和第三人等各方利益的较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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