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审核要求如何办理危险货物托运
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1,证企相符,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实际收货单位”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
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应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应为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出口商”的隶属单位,发货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2,单证相符,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装货单等,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
3,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许可证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用途等内容,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
危险货物的托运订舱必须按各类不同危险特性分别缮制托运单办理订舱配船,以便船方按各种不同特性的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隔离要求分别堆装陨运输,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证和合同中同时出运氧化剂,易燃液体和腐蚀品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按三种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切不能一份托运单同时托运三种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
否则,船方就会将三种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装在一起,三种不同性质,互不相容的货物极容易互相接触,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装箱运输,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同装一集装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