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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管理规定和办理危险货物托运

日期:2023-02-18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货物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统一箱型,至少一箱,较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4.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5.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

  (二)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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